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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芬兰合作计划> 计划介绍
计划介绍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2012年,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技术促进局共同签署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同意共同设立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旨在支持双方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方面的产业研发合作及面向全球市场的产业化。2018年6月,为持续推动江苏与芬兰企业间的技术创新合作,江苏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Business Finland)续签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实施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双方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
在此协议框架下,双方设立资助机制来支持江苏企业和芬兰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合作项目。该计划在江苏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实施,在芬兰由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负责实施。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只能作为项目参与单位; 2、项目必须有较高的创新性且以产业化为目的,合作开发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工艺等; 3、项目成熟可行,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4、项目应阐述双方对项目所做的贡献和分工,并体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项目组织方式 1.项目合作双方须共同申请。双方企业分别向各自的计划主管部门(江苏方为江苏省科技厅)申请,单方申请不予受理。江苏方与芬兰方将对共同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会商后共同确定拟立项项目。 2.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将帮助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具体合作项目。 3. 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将依据各方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合作项目分别进行独立的专家咨询和评审。合作项目的资助决定将由江苏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共同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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